关于修改《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》的决定

发布于 2017年10月25日

  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

第687号

现公布《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》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2017年10月7日

修改《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》:

删去《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》第三条第一款。

  删去第二十五条中的“情节严重的,由原资格认定机关取消其棉花加工资质。

出处:人民日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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